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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補助ShangYuanLife
一、補助對象
協助低收入戶者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 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者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
二、補助程序
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向本市殯葬管理處申請。 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者,向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
三、申請補助應附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書 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申請本補助者逾第一項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四、補助金額
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料,核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 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料,核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台幣二萬三千元。
勞保補助ShangYuanLife
一、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二、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
三、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附註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 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公保補助ShangYuanLife
一、公保保險金請領資格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二、給付項目及請領標準
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扣除養老給付月數。
三、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四、眷屬喪葬津貼給付項目及請領標準
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未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3.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五、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農保補助ShangYuanLife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15個月
三、請領期限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四、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毌須檢附戶籍謄本。
五、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健保局規定為主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之1號 電話:(02)2191-2006/傳真:(02)2382-0069
六、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七、請領手續
(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
八、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九、附註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